為所有員工實現「體面工作」(具有人性尊嚴與有意義的工作),是營造良好工作環境並提升生產力的基礎。企業必須尊重在其工作場所工作的所有員工之權利(人權),無論其雇用形式為何,並以尊嚴對待他們。
1-1)禁止強迫勞動
- 必須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,如人口販運、債役勞動或奴役等情形。
- 所有員工必須基於自由意志自願受雇,並在工作開始前雙方協議明確的雇用條件。
- 雇用文件(如契約與條件通知)必須以員工可理解的語言撰寫,並符合法律規定。
- 不得對員工施加不合理的行動限制。
- 員工在提出正當辭職理由的情況下,應可隨時自由離職且不受懲罰。
- 禁止向員工收取費用或進行不當扣款。
- 嚴禁要求員工提交護照、工作許可證等身分證件作為抵押。
「強迫勞動」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被強制從事的工作,屬於嚴重的人權侵犯。必須以員工可理解的語言清楚說明雇用條件,以確認其是出於自願。
此外,收費、不當扣款,或要求押存身分證件(如護照、居留證或社會保險卡)等行為,皆可能限制員工離職的自由,違反日東集團政策。
請注意:
收費範例:聘僱時收取的介紹費(職業媒合費)等。
不當扣款範例:強迫員工自行負擔制服、個人防護裝備、工作所需訓練等費用。
1-2)禁止童工
- 不得雇用未達各國/地區法律所規定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。
- 對於未滿 18 歲之年輕勞工,嚴禁加班、從事危險或有害作業,以及安排夜間工作。
「童工」是指未滿各國/地區法律或國際勞工組織(ILO)規定之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所從事的工作。例如,在日本,《勞動基準法》禁止在義務教育完成之前(即 15 歲生日後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)雇用兒童。此外,原則上不得安排未滿 18 歲的年輕勞工從事危險作業或夜班工作。
在最低工作年齡未明確規定的國家,請遵循 ILO 的標準。
若發現童工情形,應採取適當措施,以人道方式支持兒童接受教育並提供必要協助。
請注意:
危險作業範例:暴露於有害物質環境或高處作業等。
夜班定義:一般指晚間 10 點至隔日早上 7 點間連續七小時以上之工作。
1-3)工作時間
- 包括加班在內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各國/地區法律所規定之上限。
- 每七日內至少應給予一天休息日。
- 應依據各國/地區法律規定提供年假與長期休假。
- 必須如實記錄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。
過度工時可能影響員工身心健康,甚至導致過勞、憂鬱或死亡。因此,適當管理工時以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極為重要。例如,負責任商業聯盟(RBA)規定每週工時上限為 60 小時,國際勞工組織(ILO)則訂為 48 小時,以改善全球勞動條件與生活水準。企業應參考此類國際標準制訂政策。
此外,為避免強迫勞動,所有加班應出於自願。針對孕期或產後復職員工等情況,應在休息與工時安排中給予特別考量,促進性別共融的工作環境。
1-4)適當工資
- 應至少支付符合各國/地區法律之最低工資。
- 加班工資應高於一般時薪,並符合各國/地區法律規定。
- 雇主應提供員工薪資明細,並以其能理解的語言與符合法律的方式呈現。
「最低工資」指法律所規定的最低薪資水準。如法律要求提供福利,亦應完整提供,不能有所缺失。禁止以懲罰名義進行薪資扣減或不當扣款,應遵循「依實際勞動給付報酬」的原則。薪資金額應與工作時數相符,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並具相同資格之員工應給予同工同酬,避免產生差別待遇。
薪資明細必須清晰、準確,並以員工理解的語言與格式製作,以利其確認薪資內容是否正確。必要時,雇主應說明明細內容。
對於離職員工,應依雇用期間之協議,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薪資。
1-5)禁止不人道待遇與歧視
- 必須禁止虐待與所有形式的騷擾,並清楚訂定處理政策與程序,向員工公開說明。
- 必須消除招聘與就業中的歧視,並努力實現職場待遇的公平性。
- 應對於宗教實踐或身心障礙者尋求工作場所調整時,提供合理配套措施。
必須尊重員工人權,杜絕身體或心理虐待、性騷擾、職權騷擾、體罰、言語辱罵或任何其他形式之騷擾。
「歧視」係指在招聘、晉升、薪資、培訓等方面,基於與個人能力、適性或績效無關之因素而產生的差別待遇。歧視因素舉例:種族、族群、國籍、出生地、膚色、年齡、性別、性傾向、障礙、宗教、政治信仰、懷孕、婚姻狀況、工會會員身分或遺傳資訊等。
如進行就職前健康檢查(包括妊娠檢查)時,建議明確說明目的(如確保工作環境安全),避免被用作錄用與否的依據。
此外,應建立檢舉制度,使員工能安心通報自身或他人遭遇的不人道待遇或歧視,並感到安全無虞。
1-6)尊重員工組織權
- 必須尊重員工組織、集體談判及和平集會與結社之權利,以改善其工作條件與待遇。
尊重員工組織權係指保障其自由加入勞工組織,進行集體談判與相關活動,不受報復、威脅或騷擾。此權利應符合各國/地區法律法規之規定。